诱奸,是指利用金钱、物质或者其他手段,引诱妇女(包括幼女)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。它与强奸的区别在于手段的不同,强奸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,违背妇女意志与其性交。而诱奸在其成奸时,妇女是表示同意的,但其同意是由于被欺骗和利诱,按其本质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。在有些国家的刑法中,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。如巴西刑法典第215条规定,以欺诈手段同正派妇女发生性交的,处一年至三年监禁。在中国刑法中,没有明确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。但是,诱奸幼女的,无论幼女是否同意,均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。
1.见"诱奸"。
“诱奸”的拼音是yòu jiān,注音为ㄧㄡˋ ㄐㄧㄢ,拼音首字母为yj。
近义词有强奸、性侵、性侵犯、强暴、迷奸、淫辱、猥亵;反义词有守身如玉、纯洁、自爱、拒绝、保持节操。
常见的有诱因、慰诱、诱变、诱接、诱谲、哄诱、詃诱、诱哄、感诱、倾诱等,详见本页“相关词语”列表。